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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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媒体视角一图读懂解读发布《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做好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渝教招发〔2021〕29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做好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公安(分)局、人力社保局、医保局,各在渝高校,市教育考试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2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我市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统一进行,设普通类、高职对口类、中职直升类、单考单招类等报名类型。考生除符合教育部有关报名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在我市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且只能选择其中一类报考。
(一)普通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的社会人员,可报考普通类。
1.考生自出生之日起至报考时户籍一直在我市久居。
2.考生具有我市普通高中学籍并实际就读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
①考生父或母属我市区县级(含)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考生随父或母将户籍落户我市的。
②考生父或母属我市区县级(含)以上政府规定的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投资者,考生随父或母将户籍落户我市的。
③考生父或母为驻我市部队现役军人,考生随军将户籍落户我市的;考生父或母因复员(转业)到我市,考生随父或母将户籍落户我市的。
④考生因父或母工作调动,考生随父或母将户籍落户我市的。
⑤考生因家庭变故(指父母离异、死亡等非正常情况),考生随父或母或监护人将户籍落户我市的(父或母或监护人原户籍应为我市)。
⑥考生为持有我市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
3.原户籍非我市的考生(除普通类第2项规定情况外),考生及父或母须落户我市3年及以上,考生须具有我市普通高中连续完整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4.非我市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及父或母至少一方须具有我市公安机关颁发的3年及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考生须具有3年我市普通高中连续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其父或母须提供在渝3年及以上的合法稳定就业和居住的佐证材料(须同时提供连续3年及以上在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材料)。
5.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在国外就读达到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回国后本人户籍已落户我市的。
具有普通类报考条件规定情况之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报考普通类。从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起,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报考普通类,须提供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证明(经市教委批准设立的具有艺术、体育类专业举办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除外)。
(二)高职对口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报考高职对口类。
1.具备我市中等职业学校连续3年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含经市教委认定实行弹性学制、学分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
2.具有我市3年及以上户籍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或符合普通类第2项规定情况之一的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三)中职直升类:具备我市中等职业学校连续3年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的中职与高职贯通培养项目(含“五年制”“三·二分段制”和“五年一贯制”)、中职与本科贯通“3+4”分段培养改革试点项目中职阶段应届毕业生。
(四)单考单招类:报考体育单招、残疾单招的人员应具有我市户籍或学籍。消防单招仅面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开展,其报考资格由消防部门进行认定。
对上述报名条件未涵盖的其他情况考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上交相关佐证材料,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签注审核意见,报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名。
针对学籍、户籍、合法稳定就业和居住等年限计算方法为考生报考当年9月30日(含)往前连续推算。
实际就读是指考生就读学校与学籍所在学校一致,并提供经区县教育部门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学籍管理科室负责人、高中阶段学校校长、考生所在班级班主任共同签字确认的在读期间实际就读佐证材料。
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的认定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认证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函〔2019〕17号)有关规定执行(以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须满足初中毕业3年及以上)。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一)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二)高中阶段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三)在高中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四)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五)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教育部门要在高考报名前协调本地人力社保、医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教育考试机构就考生报名资格审核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操作流程和操作指引。要结合学籍管理系统数据,对辖区内各高中阶段学校应届毕业生学生学籍、实际就读情况和学生档案进行专项核查,核查结果须经高中阶段学校校长、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考生所在班级班主任确认签字后通报本地教育考试机构,并由区县教育考试机构留存。
(二)各区县教育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要根据考生规模和考生分布情况,合理设置报名点并做好报名点设施设备配置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要切实履行报名资格审核主体责任,强化报名点资格初审工作指导管理,不得将报名资格审核权限直接下放给高中阶段学校。各报名点应承担起本报名点报名考生材料收集和资格初核责任,根据本地教育考试机构部署做好资格审核相关工作。
(三)各区县教育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要会同本地教育、人力社保、医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根据考生各阶段教育经历、高中阶段学校学籍、档案及实际就读情况、学籍和户籍迁移申请材料、家长户籍和在我市的从业和居住情况、有关佐证材料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凡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一律不予报名。对以大学、中职招生名义迁移户籍到我市后到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不得在我市报名。对原户籍非我市的考生,须经区县、学校、班级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名。考生及家长(监护人)须对报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凭虚假材料报名或通过办理非正常户口迁移手续、非正常学籍转移等违规手段获取高考报名资格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报名、考试及录取资格。
(四)各区县教育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要从减轻学生报考负担角度出发,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优化和简化报考审核流程。在随迁子女资格审核、户籍从市外迁入我市考生资格审核等涉及跨部门审核的,要与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明确审核流程;能够利用网上联审,或利用电子数据进行比对的,要尽可能减少学生家长上门,减少开具证明要求。
(五)各区县教育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和高中阶段学校要加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政策宣传,每年组织高中阶段学校在高一新生入学、各学期开学等关键节点,通过签署政策告知书等形式,提醒高考所需相关手续,确保学生和家长(监护人)熟知高考报名政策。要会同有关部门在高一新生入学时提前做好摸底核查,准确掌握考生本人及有关家庭成员信息,加强分类引导,对不符合我市普通高校招生报名条件的考生,要及时告知考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
(六)各区县教育部门要健全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教育教学、学籍管理,严格学籍异动管理,在学期中要采取定期不定期进校进班点名、重点学校抽查等方式,加强对辖区内高中阶段学校学生教育教学、学籍管理、学生实际就读情况等的监督检查,重点发现和纠正违规学籍转入和“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现象,坚决杜绝“在册不在校、在校不在册”现象。要严厉打击“注册中职学籍、开设普高课程”,套取国家资助资金的行为,坚决纠正中等职业教育“普高化”倾向。
(七)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高中阶段学校要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基发〔2016〕84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发〔2018〕10号)有关规定,加强考生档案建立与管理,防止弄虚作假。
(八)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事关教育公平,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和广大考生切身利益,各区县教育、人力社保、医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教育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切实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维护部门利益的思想,加大对报名资格审查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者,依法依纪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九)本通知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如遇国家对普通高校招生报名政策作出调整,我市将作出相应调整。各年度报名类型及条件以当年我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为准。
请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考试机构和高中阶段学校、派出所、社会保障服务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30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印发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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